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于1937年(民国二十六年)7月12日,其前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司法部,其职能是领导及负责边区的审判、检察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。谢觉哉、董必武、雷经天、李木庵、王子宜、马锡五等先后任院长或主持工作。
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、刑事审判庭、检察处、书记员室、司法后勤处、监狱、警卫队等机构。驻延安城南南寨砭山,旧址占地3.5亩,分办公区、警备区、监所三部分,现存有51孔窑洞。高等法院在中共中央的重视支持下,先后推行了三级三审制度、上诉制度、人民陪审员制度、狱政制度,并独创了"马锡五审判方式",为边区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奠定了牢固的基础。
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辖区与边区政府辖区一致,辖延属、关中、绥德、庆环、陇东、三边6个专区和一个市(延安)30多个县。1937.7-1945.8先后又设三边、庆环6个分庭和延安市地方法院。
1947年3月,边区高等法院撤离延安,随军转战。1948年4月,延安解放后,又迁回此地。1949年3月8日,改称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。同年6月,迁往西安。 1950年2月又改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西北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