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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管理章程
 

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》、教育部社政司《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参照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章程。

第二条 本管理章程是中心建设、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文件。

第三条 运行机制。中心实行教育部、教育厅和延安大学共建,以延安大学自建为主的模式进行建设、管理和运行。

第四条 机构设置。中心为学校直属的与院系平行的处级建制研究机构,下设办公室、项目科、成果科、研究室、报告厅、会议室、资料室,拥有专职科研和行政人员编制。

第五条 人事管理。中心实行聘用制,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,中心能够行使独立的人事权,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,在校内聘用行政和资料人员。

第六条 财务管理。中心实行经济独立核算,在学校设立独立帐号。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制定内部分配制度、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。

第七条 科研管理。中心实行带课题或给课题进中心,完成课题出中心的流动制。科研课题的具体运作严格按《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八条 学术活动管理。

1.中心设学术委员会,为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趋势,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指导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。

2.中心设管理委员会,为中心学术活动管理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的行政工作和组织学术研讨、交流和会议等活动。

第九条 中心根据研究需要,优先安排成绩突出的学术带头人、学术骨干国内进修、攻读学位和出国深造;欢迎境内外学者来中心进修和学术交流。

第十条 中心为校外专兼职人员在中心研究时间、办公用房、科研设备、图书资料和生活环境的使用等提供方便。

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,解释权归中心。

上一条: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(2006年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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