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性质、职能
学术委员会为本研究中心学术研究的最高权威机构。其主要职责为:
1.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;
2.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与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;
3.负责本中心重大项目申报、自设研究课题的选题、评审、资助经费;
4.负责本中心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;
5.对本中心重大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;
6.承担地厅部级部门委托授权的其它学术评审任务;
7、聘请国内外若干著名专家组成学术顾问委员会,指导工作。
第二条 组成模式、资格限定
1.组成模式
(1) 本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1人。
(2) 本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比例:校内人员:4人,校外人员7人。
(3) 本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2人、执行主任1人、委员7人。
(4) 本学术委员会组成名单报送教育部备案。
2.资格限定
(1) 本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为国内或省内著名学者、专家。
(2) 本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。
第三条 任期、改选
1.本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3年,成员可连选连任。
2.本学术委员会3年定期改选一次。
3.每次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。
第四条 运作模式
1.本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。经中心主任或三名委员会提议,并经一半以上委员同意,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。
2.本学术委员会由主席召集、主持。主席因故不能履职时,可委托副主席代行职权。
3.本学术委员会在讨论通过各项决议时,可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;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,每位委员一票。
4.学术委员会在商讨特殊事宜时,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专家列席,列席专家有发言权,但无表决权。
5.每次学术委员会的记录和文字整理工作由本委员会秘书(兼职)或主任助理负责。会议记录属学术委员会档案,应妥善保管。
6.学术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的要求。但对复议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。
第五条 条例的修订规则
本条例的修订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后,方为有效。